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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
原告:张三,男,1970年1月1日出生,身份证号:110101197001010011,住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,系被告公司持股股东。
被告: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,住所地: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,法定代表人:李四,职务:董事长。
诉讼请求:
1. 判令被告以合理价格收购原告持有的被告公司全部股份;
2.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自2018年起持有被告公司股份,持股比例5%。被告公司自2019年至2023年连续五年实现盈利,且符合《公司法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,但被告从未向股东分配利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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