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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张三,男,汉族,1990年1月1日出生,身份证号310101199001011234,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,联系电话13800000000。
被告上海XX船务有限公司,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,法定代表人李四。
诉讼请求:1.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30000元;2.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(按LPR计算);3.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原告于2026年2月受雇于被告,担任水手职务,约定月工资5000元。自2026年4月,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,至2026年8月共欠30000元。经多次催讨无果,故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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