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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张三,身份证号:110101199001011234,现向贵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。本人名下拥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幸福小区2号楼3单元402室的住宅一套,建筑面积120平方米。
本人自愿立遗嘱,将该房产在本人去世后全部遗留给儿子李四(身份证号:110101202001011234),他人不得干涉。本遗嘱为自书遗嘱,由本人亲笔书写、签名,并注明日期。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,如有虚假,愿承担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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