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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李明,住北京市朝阳区XX,身份证号XXX。被告王五,住址不详。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的虚假登记,确认原告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。
事实与理由:原告于2005年购买该房屋并取得产权证。2026年8月,原告发现该房屋被登记在被告名下。经查,被告通过伪造原告身份证件和签字材料,向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。原告从未知悉或同意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等相关规定,该登记系虚假,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,故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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