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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
原告:张三,男,1990年1月1日出生,住杭州市余杭区,电话138****。
被告:李四,男,住杭州市余杭区,电话139****。
诉讼请求:
1.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(车架号:***);
2.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事实与理由:
2025年某月,被告以借用为名骑走原告车辆,后拒不归还,称原告欠其款项。原告多次催要,被告均拒绝。被告无权占有原告财产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235条,原告有权请求返还。为维护合法权益,特诉至贵院,请依法判决。
此致
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张三
2026年8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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